我與單親照顧女兒的陳小姐是好友,由於雙方都曾旅居歐美國家,性觀念都比較開放,有需求時我們會不定期相約汽車旅館發生關係。7年來我們都這樣和平相處,她時常帶著她女兒跟我見面,但漸漸的我發現自己對她國小的女兒更有好感……後來聽說那孩子上高中因為青春期壓力會找輔導老師聊天,她媽媽也有叮囑她不要告訴別人太多自己的私事,沒多久後,我就突然收到警方通知我被社福單位告發強制猥褻要去做筆錄,原來是學校老師聽到風聲將我通報,我想跟律師法律諮詢:
楊先生向陳軾霖律師台北法律諮詢過後,相信陳律師的專業,也感受到陳律師辦案的細心,決定全權委託台中律師推薦處理刑事訴訟,為自己辯護。
依刑法第 224 條規定: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刑法第 224-1 條規定:
犯前條之罪而有第222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刑法第 222 條第1項第2款規定:
二、對未滿14歲之男女犯之者。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