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先生因為失業,家中經濟受到影響,又被地下錢莊追債,走投無路之下闖入隔壁鄰居家中行竊現金十萬。鄰居發覺報警之後,游先生也知道自己闖下大禍,誠心向受害人道歉並且成功達成和解,同時也在警局以及檢察官面前配合辦案並且誠懇認罪。游先生希望的無非就是可以爭取到緩起訴,避免家中兩老兩小失去支柱。沒想到檢察官卻不為所動,仍舊是把游先生以侵入住宅加重竊盜罪嫌起訴,讓游先生急得不知該如何是好,急忙來詢問免費法律諮詢律師:
經過呂昀叡律師專業的分析建議後,游先生了解到自己的案件還有轉圜的餘地,決定趕緊委任刑事訴訟律師協助處理,把握爭取緩刑的機會,力求對家庭影響最小的結果。
依刑法第 321 條規定:
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