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真的非常後悔,之前好不容易已經下定決心戒毒了五年為什麼還要碰這一次… 10幾年前因為交友不慎所以碰了毒品,當時服刑完我也確實戒毒成功了,但就因為之前的車禍導致神經壓迫手麻,只能靠長期復健,手的受傷影響著我的工作甚至是生活,不僅是身體上的痛苦心情也因此低落導致情緒常常不穩定,一時之間找不到消除內心的焦慮跟低迷情緒,才會施用一級毒品海洛因一次來解除當時心理的壓力,最後也被判最低刑期六個月,但我真的悔不當初,也立即改正了。現在擔任資深技術員在工作上有許多信賴我的客戶,生活上與同居人一起租屋照顧80多歲年邁的母親,希望共組家庭也有共同努力的目標。我想做法律諮詢:
伍先生委請台中律師事務所代寫毒品刑事答辯狀向高等法院上訴,請求減輕刑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規定,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57條規定,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一、犯罪之動機、目的。
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
三、犯罪之手段。
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
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
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
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十、犯罪後之態度。
刑法第59條規定,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