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男友因為不滿分手結果,所以在facebook上散佈流言說我們兩人交往中有發生性行為、肛交、過程很舒服之類的話語,鬧的朋友圈大家都知道,我真的非常生氣也已經截圖蒐證了,因為我們交往不到三個月根本沒有發生性行為,雖然前男友已經將facebook上的文章都刪除,但對我來說傷害無法抹煞。小雅她是前男友的某任女友,我也曾看過前男友將他們性愛影片傳到網路上,我想做免費法律諮詢:
阿君和小雅諮詢曾嘉雯律師後,認為高雄律師
曾律師很有耐心也相信專業,決定全權委任律師提起刑事訴訟。
依刑法第235條規定: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依刑法第310條規定: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依刑法第315-1條規定: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