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上個月才剛新婚,和老公去攝影棚拍了婚紗照,也在雙方的老家辦了婚禮喜宴宴客,本來說好下周要去戶政登記了,但先生這兩天一直跟我吵架,說我拿喜餅給男同事是在曖昧,說我劈腿對感情不忠,但我是拿給公司部分每個男同事和女同事,想跟大家分享我們的快樂,我怎麼跟先生解釋他都聽不進去,現在居然還收到先生找律師發律師函,要我陪償宴客和拍婚紗的費用200萬,我想請問台北律師事務所:
無助的張小姐向張晏晟律師諮詢過後,相信張律師的專業以及豐富的經驗,也認同張律師的處利方針,決定全權委託張律師處理這件烏龍婚姻。
依民法第976條規定:
婚約當事人之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解除婚約:
一、婚約訂定後,再與他人訂定婚約或結婚者。
二、故違結婚期約者。
三、生死不明已滿一年者。
四、有重大不治之病者。
五、有花柳病或其他惡疾者。
六、婚約訂定後成為殘廢者。
七、婚約訂定後與人通姦者。
八、婚約訂定後受徒刑之宣告者。
九、有其他重大事由者。
依前項規定解除婚約者,如事實上不能向他方為解除之意思表示時,無須為意思表示,自得為解除時起,不受婚約之拘束。
依民法第977條規定:
依前條之規定,婚約解除時,無過失之一方,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其因此所受之損害。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