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晚上突然警方帶著搜索票到家裡來,把先生就這樣抓走了,說先生趁公司下班後進去偷拿抽屜的錢,抓走後也沒有馬上做筆錄,一直拖一直拖,拖到今天中午,才剛開始,還跟我說做完筆錄要直接移送地檢署,中間已經移送過兩個地方,先生之前也有過竊盜前科,經服刑完好幾年了,當時的案件檢察官要先生認了很多莫須有的罪名,我擔心這次又會舊態重演,我趕緊打給你們,想諮詢律師:
無助的賴小姐向陳韋誠律師電話緊急諮詢過後,相信陳律師的專業以及豐富的經驗,決定全權委託刑事訴訟陳律師處理先生的案件,陪同偵訊。
依刑法第47條規定: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第98條第2項關於因強制工作而免其刑之執行者,於受強制工作處分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免除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以累犯論
依刑法第320條規定: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