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太太結婚數年,但因教育、經濟等問題不斷發生爭吵,前陣子因為發生比較激烈爭吵,太太就將小孩帶回娘家居住且向法院訴請裁判離婚及提起監護權的訴訟。訴訟期間,我不斷向太太表示想探視小孩,但對方都一律回絕,甚至近期都無法再連絡到對方,詢問岳母後才得知,太太竟已將小孩帶出國一個月了,不知何時會回來,我想請問:
陳先生對於太太的行為非常氣憤,在聽完江昱勳律師專業的分析及建議後,決定委任律師向太太提告略誘罪!希望法院能給予太太一個懲罰,還給自己一個公道!也彌補多日來無法見到小孩那擔憂的心情。
依民法第1055條第1項規定:
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依刑法第241條第1項規定:
略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