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的財務委員擔任了十餘年,一直以來掌管社區大樓的財務重任,去年社區要處理消防工程,財委私自將工程直接承包給認識親戚施作,今年社區住戶向財委要求查帳,向他要了會計帳簿、財務報表等,卻發現當初施作工程的報價單有異常,金額評估後發現都高報,且修繕款項以少報多,收據及估價單明顯有問題,請專業人士初估高報金額大約60萬元,這幾年的社區的管理費似乎也有些問題,財委有中飽私囊的可能,目前輾轉得知該名財委打算賣掉社區房子搬離這裡,我想跟律師諮詢:
小林免費法律諮詢曾嘉雯律師後,決定委任曾嘉雯律師,替社區住戶們向財務訴訟委員提起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的告訴,藉由訴訟的途徑,讓財務委員可以將社區管委會所損失的經費都償還回來。
依刑法第335條規定: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依刑法第336條規定: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依刑法第342條規定: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依民法第544條規定:
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有過失,或因逾越權限之行為所生之損害,對於委任人應負賠償之責。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