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陣子收到了法院的起訴書,內容寫到我因為涉犯強制猥褻罪目前已經起訴了,被害人是我的一個女生好朋友,之前我們都打鬧在一起,相處的時候會有一些肢體上的接觸,但起訴書中寫的內容大概是去年的事情,說我因為摸她胸部、臀部,所以她告訴學校老師,老師通報社會局介入處理,到現在已經進入到司法程序,但一直以來我們相處都很正常,我也沒有刻意要觸碰她胸部還有臀部,可能是打鬧過程不小心碰到我沒注意,且她並沒有向我表示出什麼異狀,前幾天我們還用LINE在對話聊天,我想做法律諮詢:
黃先生免費法律諮詢林倩芸律師後,發現自己對於訴訟中的流程及法庭上該如何應對都不太了解,決定委任林倩芸律師替他在之後的刑事訴訟中進行答辯,爭取無罪或是緩刑處分。
依刑法第224條規定: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