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禮拜我帶家人出去吃飯時,將車子停在店門口停車格內,但隔壁桌客人在倒車時,卻誤把油門當煞車踩,導致我的汽車嚴重受損、無法駕駛,當下我有立即報警並拍照存證,對方也不斷道歉,並表示會負起責任。後續我請修車廠將車子送去維修、評估,拿維修報價單向對方請求車禍賠償,但對方卻突然表示不願意車禍賠償,我想請問:
王先生在經過陳宏毅律師專業的分析及諮詢後,才發覺疏忽掉許多可以請求的部分,再想到對方事後搞失蹤、不願處理的惡劣態度,也決定委任律師提起民事訴訟,向肇事者請求該有的台中車禍賠償!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依民法第196條規定:
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
依民法第213條規定:
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
依民法第215條規定:
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以金錢賠償其損害。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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