爸爸有一塊地要出租給別人,上禮拜爸爸開始跟對方在談承租事宜,口頭上差不多都談好了,只差等我幫爸爸確認,然後擬出承租契約書給雙方簽名,結果今天中午接到鄰居電話通知,說對方早上找了怪手去挖,把爸爸的地整個挖空了,爸爸有授權,簽委託書給我,讓我去處理這件事,我已經有跟警方報案了,我想跟律師諮詢:
吳小姐諮詢曾嘉雯律師後,很信任曾律師處理案件的能力和專業,又考量工作繁忙無暇顧及刑事訴訟事宜,決定全權委任律師處理不動產糾紛訴訟。
依刑法第320條規定: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依刑法第354條規定: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