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父母離異,自從高中畢業,我就一個人在外地打拼,因為年少時跟壞朋友有些不良紀錄,好不容易找到工廠的粗活,機緣下認識一個聲稱可以帶我鹹魚翻身的漂亮姐姐,教我提供自己的帳戶給她的公司,還指使我幫她領了幾次錢…誰知道,她說愛我都是騙人的,某天竟然工作辭了臉書也封鎖我,我一時生氣把手機給摔壞,搞到對話紀錄都沒了。
後來雖然有積極找其他工作,但是因為實在沒錢可還,無法得到被害人諒解,最近被檢察官依洗錢防制法、詐欺罪幫助犯起訴,還收到法院準備程序傳票,我願意每個月賺錢分期還錢,但希望律師能幫我爭取到緩刑,讓我重新做人,於是來電免費法律諮詢:
小琛在免費法律諮詢過後,認為林君鴻律師的解說非常專業,同時又白話好理解,安撫他對於手機紀錄無法還原的擔憂,決定全權委託富同理心的林律師處理後續答辯策略與出庭事宜。
依刑法第339條規定: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依洗錢防制法 第 14 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