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強和太太長期感情不睦,剛開始察覺到對方的冷淡時也曾試圖挽回,還希望能和太太一起去做婚姻諮商,但是一次次碰釘子讓阿強也逐漸寒心。但就在阿強死心打算和太太談離婚之際,竟偶然在對方手機裡發現了和陌生男子相約開房間的鹹濕對話!枕邊人的態度驟變突然有了解釋,原來對方已經變心愛上別人,並且已經交往3個多月,還發生過性行為。
身體和心靈的雙重背叛讓阿強大受打擊,痛苦不堪,阿強和太太攤牌後,表明希望對方回頭,但太太卻仍然陸續被阿強發現和第三者藕斷絲連,想方設法和對方聯絡,讓阿強無法接受,決定委請律師提告向太太和第三者請求侵害配偶權的精神損害賠償。
阿強來法律諮詢蔡承學律師時,訴說了自己內心這段期間的煎熬和痛苦,覺得情緒難以控制,甚至一度想要找第三者理論。在蔡律師的勸解下,為了避免一時衝動反而觸犯恐嚇、傷害等其他案件,決定相信專業,藉由法律途徑提告來為自己爭取應有的權利和公道!蔡律師也不負所托,法院最終判決認定阿強的配偶權確實被侵害,第三者需賠償阿強40萬元精神撫慰金。
依民法第184條規定: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依民法第195條規定: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本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