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我老婆結婚後,因為她不願意跟公婆一起住,雙方無法達成共識,她決定還是跟她的爸媽住在一起,小孩出生後,也是跟她的姓氏,我想看小孩的話,還要去她的娘家找他們,讓觀念傳統的我感覺很不被尊重。我時常因為這件事跟她吵架而心情很不好,有一位女同事很關心我的狀況,我們會下班後一起去吃飯,她聽我抱怨家裡的事情,讓我的情緒終於能有一個出口。某天老婆發現我們聊天內容,竟告我外遇並跟我請求100的賠償金,要不是她都不搬來跟我一起住,今天也不會發生這樣的事,而且我跟這位同事根本沒有曖昧之情,但我不知道該怎麼解決,於是打電話來尋求專業的律師……
曾律師曾任12年的法官助理,因此在處理案件的過程中,更能理解法院的思考及判斷標準。小丸經過與曾律師法律諮詢後,覺得曾律師專業之餘更富有耐心,非常能與當事人站在同一個角度,因此小丸決定委任曾律師陪同處理本件侵害配偶權的後續訴訟。
依民法第195條規定: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