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主馬先生在台中市擁有21筆土地,陸續都會將土地出售給他人興建房屋。蕭先生和蕭太太在99年間,與屋主馬先生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購買其中的1號土地,並且約定馬先生無償提供其它7筆土地供給蕭太太通行巷道使用,於三個月後和蕭先生與蕭太太簽訂地役權設定契約書,辦妥地役權登記。
屋主馬先生又於103年間將2號土地買賣並移轉所有權給王先生,而2號土地的地役權登記在蕭先生和蕭太太名下,王先生因而要求蕭先生和蕭太太塗銷地役權之登記,蕭姓夫妻立刻來電法律諮詢。
通常指依據契據或遺囑,土地使用人在他人擁有的土地上能享有的非營利利益,土地使用人藉此能夠獲得對此一土地特定的有限使用權利。例如,擁有A地的甲可以要求擁有B地的乙不要在其土地上建設高樓以保證甲可以觀賞遠處的風景。
一、屋主馬先生於99年間與蕭太太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也約定馬先生願無償提供其它7筆土地供蕭太太通行巷道使用。
二、馬先生於三個月後與蕭先生和蕭太太簽訂契約,辦理地役權登記,登記的時間早於第三人,該筆地役權設定並無違反誠信原則,亦沒有損害王先生為主要目的之意思。
三、而2號土地現供道路使用,對於其它筆土地仍有繼續通行聯絡主要交通幹道之經濟上價值及需要,難認該筆地役權已無存續之必要等語資為抗辯。
經過林健群律師的努力,法院採信林健群律師的主張,認為王先生的提告主張根本無理由,裁判林健群律師的主張勝訴,保障了蕭先生和蕭太太的權利,從此蕭先生與蕭太太在自己的土地房屋過著幸福的日子。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