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之瀨年紀雖輕,但是思想早熟的他高中畢業就想與女友成家立業,為了繳房貸而兼職各種工作,孝順的他也會將部分薪水每月寄回家。但由於缺乏社會經驗,找兼職時被網路上提供一個帳戶能月賺3萬的廣告吸引,交出存簿而淪為人頭帳戶。一之瀨明白都是自己貪小便宜才淪為詐欺幫助犯,因此在檢方訊問時都一面倒的配合,直到他收到簡易判決處刑書,才知道自己被判2個月以上有期徒刑,這個詐欺初犯前科將會影響良民證與移民申請,想知道自己還有上訴的空間嗎?故來電台中法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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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之瀨和陳宏毅律師法律諮詢過後,可以感受到陳律師細心及專業,決定委任陳律師為他撰寫並補提上訴理由狀,希望能盡力爭取緩刑,以免影響其未來工作、生活規劃。
依刑法第 339 條規定: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