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老公因為被在監服刑中的朋友誣陷販賣毒品,某天下午警方來家中搜索,晚上被移送到地檢署訊問後,我接獲通知時已經收押禁見,事情發生得非常突然!現在我與孩子都無法探望他,我從來都不知道老公會與毒品的事情扯上邊,因為這件事擔心到失眠也吃不下飯,看守所的伙食很差,也不知道在裡面有沒有人欺負他,甚至連他冬天的衣服夠不夠暖都不知道,我想高雄法律諮詢:
經過法律諮詢李律師專業、有耐心的說明後,金小姐立刻決定委任李律師去律見,也將後續訴訟全權委任刑事訴訟律師李俊賢律師處理。律師接見時,律師將家人們的思念、擔心傳達給許先生,也藉此了解很多案情的真相,有利於研擬後續答辯方針。
依刑事訴訟法 第 27 條規定:
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犯罪嫌疑人受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者,亦同。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得獨立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應通知前項之人得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依刑事訴訟法 第 101 條規定: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 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 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三 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法官為前項之訊問時,檢察官得到場陳述聲請羈押之理由及提出必要之證據。
第一項各款所依據之事實,應告知被告及其辯護人,並記載於筆錄。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