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爸爸現在已經高齡96歲了,自從媽媽過世後爸爸取了一個小媽,小媽是陸配,我之前還很慶幸有人陪伴爸爸,讓我可以在外放心打拼。當初兩個人風風光光地舉辦婚禮並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結婚,後來陸續生了其他弟妹,目前小孩都長大了,某次跟著媽媽回去中國探親後就沒再回來,我們已經好多年沒一起過年,小媽也已經3年沒有回家了!因為她沒有跟爸爸一起生活互相扶持,回到中國後也杳無音訊,爸爸目前想跟小媽結束已經有名無實的婚姻關係,我想請問:
彭太太跟彭爸爸與林君鴻律師法律諮詢後,了解目前訴訟方向可以如何進行,在諮詢過程中律師也對案件進行法律上詳盡的分析,林律師時常將會議室內書寫板寫滿,一邊畫圖講解一邊跟每位當事人進行案件討論,彭太太及彭爸爸諮詢過後感受到林律師在民事訴訟上的專業程度,決定委任林君鴻律師協助撰狀,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依民法第 1052 條規定: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3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6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