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珠的老伴剛過世,在遺產分配中她獲得幾塊土地,避免自己死後子女們為了財產弄得家庭失和,希望在生前就把財產分配完成。但惠珠又考慮到自己的大兒子有許多債務問題,深怕他拿錢後就會消失,對財產分配一事猶豫不決。惠珠平常是住在小兒子阿豆家中,日常花費都是由阿豆支出,他本身有自己的家庭要照顧,希望大哥能分擔媽媽的扶養費,為了同時解決媽媽的煩惱及減輕自己的經濟負擔,於是來電法律諮詢律師尋求幫助。
阿豆聽完黃冠霖律師法律諮詢並與媽媽討論過後,決定委請律師協助處理相關問題,以保障自己跟媽媽的權利。
依民法第1115條規定:
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直系血親尊親屬。
三、家長。
四、兄弟姊妹。
五、家屬。
六、子婦、女婿。
七、夫妻之父母。
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
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
依民法第1120條規定:
扶養之方法,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由親屬會議定之。但扶養費之給付,當事人不能協議時,由法院定之。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