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行銷公司的高雄區經理,受朋友的邀請到他家去分享一些工作實務經驗,他找了親朋好友來參與,會中我準備了PPT搭配圖文字以閒聊方式跟大家分享我的工作內容,完美結束我的演說。殊不知幾天後在公司茶水間外聽到有人說我那天的分享會很離譜、根本是個直銷大會,對我的演說內容嗤之以鼻,之後我到台北總公司上課時連董事長都知道這件事,我才知道是有人偷錄音還散播出去,現在我走在公司裡同事都投以異樣眼光看我,大家的指指點點讓我快崩潰了!我想跟律師諮詢:
徐先生與曾嘉雯律師面談諮詢後,立即委任曾律師幫他撰寫律師函,警告錄音者停止違法行為,否則不排除依法追究。
依刑法第310條規定: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依刑法第 315-1 條規定: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