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芬是一名領有合格證照的保母,朋友薇薇工作忙時平日會將自己一歲多的孩子小寶交給她照顧。小寶是個非常好動的孩子,又正在學習走路,時常磕磕絆絆地自己玩耍。一日,小芬如同往常將小寶交給來接孩子的爸爸,小寶手舞足蹈,還笑呵呵地在爸爸的懷中對小芬揮手道別。沒想到回家以後,薇薇發現小寶的手臂似乎有異狀,無法舉高,只要舉高就會哭鬧不止,並且發現小寶臀部、腳步有紫色瘀青,懷疑小芬虐待小寶,認為小芬的否認是在推卸責任,憤而和小芬反目成仇,提起普通傷害告訴。小芬覺得自己非常冤枉,自己真的沒有對孩子施暴,趕緊求助刑事律師。
小芬在免費法律諮詢謝憲愷律師後,覺得謝律師的分析非常專業,主張亦非常有力,符合她的心聲,決定全權委任謝律師處理本案偵查。在謝律師的傾力答辯之下,結合醫院的鑑定結果,發現小寶的肩膀扭傷應是由於之前的舊傷發炎,其餘瘀青也不像是被人為施暴造成,應是玩耍時正常的磕碰,檢察官認為小芬嫌疑不足,決定給予普通傷害不起訴處分,還給小芬清白!
依刑法第277條規定: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千元 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本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