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礙家庭罪常見問與答:我可以在追訴期內做什麼事?

丹丹和丈夫結婚1年多,本來應該還在婚姻蜜月期的兩人,卻因為工作被迫分隔兩地。為了這個家庭在異地努力的丹丹,卻意外發現丈夫與職場上的同事美美交往密切,美美還時常到家中作客過夜,漸漸的丹丹也感受到丈夫的冷落,甚至美美竟囂張的在社群網上發佈與丈夫親密合照!忍無可忍的丹丹,下定決心要追究美美妨礙家庭的責任。但是需要面對的問題接踵而來:通姦罪不是已經除罪了嗎?那還能告嗎?到底該怎麼處理呢?
「妨礙家庭」在刑法上,正確的說法為「妨害婚姻及家庭罪(妨害家庭)」,文內以大家習慣俗稱之「妨礙家庭」來簡稱以便閱讀。通姦罪已於民國109年5月29日經司法院釋字第791號宣告違憲失效,本文所說的「提告妨礙家庭」,是指依民法請求侵害配偶權的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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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礙家庭 相關法律常識:
Q:通姦罪除罪後,什麼情況還可以提告妨礙家庭?
妨害家庭是刑法上的一個章名,裡面原本包含通姦罪,也包含重婚罪、和誘罪、略誘罪等。其中通姦罪已於民國109年5月29日經司法院釋字第791號宣告違憲、立即失效,配偶外遇、甚至與第三者發生性行為,都不再是犯罪,丹丹無法再對美美提刑事告訴;但重婚、和誘、略誘這些罪名並沒有被廢除,仍然是刑事犯罪。
丹丹真正可以走的路,是民事的侵害配偶權:只要美美明知丹丹的丈夫有配偶,仍與他有逾越一般社交分際的親密往來(過夜、親密合照、露骨對話,不限於性行為),而且情節重大,丹丹就可以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95條第3項,向美美和丈夫請求精神慰撫金。只要丹丹能夠掌握妨礙家庭證據,就可以向美美請求賠償。
Q:妨礙家庭追訴期有多久?期間內我可以搜集哪些資料?
除罪前,通姦罪要在知悉後6個月內提告,很多人現在還記得這個數字,但它已經不適用。侵害配偶權是民事請求,適用民法第197條的消滅時效:自知道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自外遇行為發生時起最長10年。所謂妨礙家庭追溯期,現在指的就是這2年。時間比以前寬裕,但也不要拖:對話紀錄會被刪、證人會搬走,證據越早固定越好。
民事的證明門檻比刑事寬鬆,不需要證明兩人有性行為。丹丹可以蒐集的妨礙家庭證據包括:美美公開發佈的親密合照與貼文(截圖並保留網址、時間)、丈夫與美美的對話紀錄、美美到家中過夜的事實(鄰居、親友證言,或自家門口監視器畫面)、行車紀錄器、與丈夫對質時的錄音等。這些證據合在一起,只要能讓法官相信兩人的往來已經超過一般朋友的分際,就足以成立。
但須注意蒐證的方式是否合法:偷裝GPS、竊聽、侵入對方手機或帳號,證據不僅可能無法在訴訟中使用,還可能反過來涉犯妨害秘密、妨害電腦使用等刑責!建議找專業的律師來為您把關,協助評估狀況、檢視蒐集證據並擬定訴訟策略,確保自己訴訟上的權益。反遭偷拍、私密影像外流時,可提告妨害秘密並求償(實例)。
Q:妨礙家庭刑責最重可以判多少?現在還會判刑嗎?
外遇本身現在不會判刑。除罪前的刑法第239條規定通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這條已經失效,法院不會再因為外遇判任何人刑責。現在的後果是民事賠償:正宮可以依民法第195條向小三或小王請求損害賠償。至於妨礙家庭賠償金額,原則上沒有固定標準,法院法官會斟酌雙方的身分、財產、社會地位、學歷、婚姻存續期間及加害程度,及綜合各種情形考量,核定適合的賠償金額,若您不知該如何請求,可在訴訟前先諮詢專業律師的意見喔!
要補充的是,妨害家庭章裡仍然有刑責的是其他罪名:例如重婚罪(刑法第237條)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和誘、略誘有配偶之人也各有刑度。如果對方的行為不只是外遇,而是另外辦了婚禮、登記結婚,就要另外評估這些罪名。
Q:妨礙家庭,如果小三不認錯,我該找律師嗎?
確實該找律師!若小三不認錯的話,勢必要在訴訟中用證據說服法官,妨礙家庭證據的蒐集及證據力就變得極為重要。透過律師可以協助把關該蒐集什麼,以及如何蒐集才是有效、可以使用的證據。而針對侵害配偶權的損害賠償,由於精神損失的計算非常抽象,一般人可能難以把握合理金額,更是需要尋求妨礙家庭律師評估個案狀況、結合實務經驗來協助當事人請求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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