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目前還是大學生,為了支付生活開銷所以找了打工,剛進公司的新人都是由公司的老鳥前輩帶領我們,但一直以來我都受到某位前輩的騷擾,總是假借要教導我,卻時不時的偷摸我的屁股或是胸部,但因為剛得到這份工作,所以都不敢跟主管說,最後是因為內心真的承受不了,所以我才鼓起勇氣跟警方報案,現在也已經準備進入訴訟階段,對方因為害怕這件事會造成他工作上的影響,所以已經跟我道歉也表示想用和解來解決這件事。我想做免費法律諮詢:
林同學法律諮詢過林倩芸律師後,認為律師諮詢過程中給予的處理方針及分析賠償部分很詳細,決定委任台北律師林律師律師替她擬定和解書並和對方談妥後續賠償金額事宜。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規定: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95條規定: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