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做建築工程的工程師,當時在工作上有配合,認識一位做室內設計的朋友小梁,那時候小梁遇到資金周轉不靈,請我幫忙救急一下,向我借了80萬,小梁承諾我3天之內會還錢,但到現在已經過了快一年,都還沒還我錢,甚至每次我向他要錢,他都不斷找藉口,不斷拖延時間,因為小梁常有推辭的意思,所以當時我有請他簽本票和借據,我想做免費法律諮詢:
賴先生諮詢完林健群律師後,相信林律師的專業,也因為自己工作繁忙,決定全權委任林律師處理民事訴訟,要回自己的財產。
依民法第129條規定:
消滅時效,因左列事由而中斷:
一、請求。
二、承認。
三、起訴。
左列事項,與起訴有同一效力:
一、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
二、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
三、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
四、告知訴訟。
五、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
依票據法第22條第1項規定:
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對支票發票人自發票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