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兒子離婚好多年了,有2個小孩監護權在兒子這,前妻離婚後也不知道去哪了,兩個孩子從小都是我跟先生在帶,目前分別都已經4、5歲了,現在兒子交了新的女朋友,女友懷孕即將臨盆,兒子對這兩個孩子都不聞不問,也不支付他們的扶養費,因為兩個孩子越來越大了很多事情都需要監護人的同意,我跟兒子討論過說希望兩個孩子的監護權可以改到我這,他竟堅持不要,我想跟律師諮詢:
劉奶奶法律諮詢陳冠仁律師後,認為律師之前長時間擔任民事庭法官助理,對於家事案件處理小孩監護權相當有經驗,決定委任律師替他提起改定監護權之訴。
依民法第1055條規定:
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
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
依民法第1094條規定:
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或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拒絕就職時,依下列順序定其監護人:
一、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二、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
三、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