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05/30大法官作成解釋認為刑法通姦罪違憲,將通姦罪除罪化,公布之日立即失效。
刑事通姦罪除罪化,但不代表對外遇配偶及第三者無計可施,仍可做民事侵害配偶權求償哦!
三個月前我在交友軟體上認識小茹,覺得彼此相處很融洽也很喜歡對方,就像一般情侶交往我們也發生性行為,昨天我收到一封律師函,才知道原來小茹已經結婚了,是她先生發現我們之間的事情,找了律師並在律師函中表示想要提告通姦罪還有侵害配偶權,向我請求150萬元的賠償,這金額對我來說根本就是天價,況且在跟小茹交往期間我根本不知道她是有夫之婦,如果知道我根本不敢淌這灘混水,我想跟律師諮詢:
小李法律諮詢林倩芸律師後,決定委請律師替他處理本案糾紛,與對方律師協調後續賠償和解事宜。
民法第184條規定: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195條規定: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