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天一早,諮詢人員就接到賴先生慌張地來電,他著急的說:「我兒子前天被羈押禁見,那天警方到家裡來,突然就帶著押票,說兒子涉嫌加重詐欺,我什麼都不知道,他們把兒子帶走了,他被收押禁見怎麼辦?」,在諮詢人員耐心引導之下,賴先生說兒子好像有幫人買東西、幫人去提款機領錢,還擔心兒子有施用毒品的前科,心理無比的擔心慌亂,所以才盡快打來做法律諮詢:
賴先生向陳軾霖律師諮詢過後,相信陳律師的專業以及豐富的經驗,甚至聽聞過陳律師是詐欺律師的響亮名號,決定全權委託陳律師替兒子辯護。
依刑法第339條規定: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依刑法第339-4條規定: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