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太太結婚多年沒有小孩,雙方各自有穩定的工作,但一直以來常因為理念不同而發生爭執,曾經因為爭吵時情緒激動而不小心弄傷太太,當時她有去申請保護令,本以為會像之前一樣吵完就沒事,沒想到上個月太太到法院向我提起離婚訴訟,我認為要談離婚可以,但她卻要求我每個月要給她3萬元的贍養費,還要求離婚精神賠償金額 50萬,這金額未免有點不合理,我想請問:
林先生法律諮詢林倩芸律師後,認為林倩芸律師在處理家事法律案件的經驗相當豐富,決定委任林倩芸律師替他處理後續的家事訴訟問題,爭取合理的離婚結果,而非讓前妻於民事訴訟中對他予取予求。
依民法第1056條規定:
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
依民法第1057條規定:
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