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陣子因為無聊,所以在交友軟體上認識一位女生,聊天後發現她有在做性交易,一時沒想那麼多所以就約她出來,當下我們也都有談好條件。殊不知事後她竟然向我提告妨害性自主,還跟警方說我拿了她錢包裡的現金幾千元,我在警詢筆錄還有偵查庭都表明我並沒有這樣做,對方當時也是心甘情願的,但檢察官就是不相信,今天我收到檢察官的起訴書了,內容說我有強盜強制性交罪嫌,還寫說我有拿刀威脅她脫掉衣服,但事實根本不是這樣,我想做免費法律諮詢:
林先生法律諮詢陳宏毅律師後,決定委任陳宏毅律師替他處理後續妨害性自主訴訟問題,向法官積極爭取無罪之判決。
依刑法第221條規定: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依刑法第332條規定:
犯強盜罪而故意殺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犯強盜罪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放火者。
二、強制性交者。
三、擄人勒贖者。
四、使人受重傷者。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