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幾天我收到地檢署的起訴書,上面寫著我被檢察官依誣告罪起訴了,是因為我忘記很久以前有請朋友幫忙辦手機門號這件事,後來被電信公司通知說我沒有繳納手機費,當下我以為是有人偽造文書盜用我的名字還有其他資料去偷辦門號,因為要先到警局報案,門市才有辦法幫我解約,所以我就去報案了,調查之下才知道原來根本沒有人盜用以及偽造文書,只是我自己忘記曾經有請朋友辦門號這回事,所以檢方認為我妨害國家司法權的正當行使,將我依誣告罪起訴,我真的不是故意的,我想跟律師免費諮詢:
小珍法律諮詢林敬哲律師後,決定委請林敬哲律師替她撰寫答辯狀,向法官求情爭取最有利的裁判結果。
依刑法第171條規定:
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未指定犯人,而偽造、變造犯罪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犯罪證據,致開始刑事訴訟程序者,亦同。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