週一早晨我到家附近的高中校園慢跑,前方有位穿著超短迷你裙的女生正在快走,我就尾隨跟在後面,她意識到我在身後時立刻尖叫並蹲下,而同時我抓了她的左手臂,右手伸進裙底摸了一下,當天上午就被警察抓到做筆錄,我全部都承認,因為我知道這是不對的行為,可那時我無法控制自己,我覺得我生病了,所以做完筆錄後就去醫院看身心科吃藥。我有妻兒要養,很怕被關,律師我該怎麼辦?我想跟律師諮詢:
章先生在林敬哲律師專業的評估及為他擬定方案策略,與家人討論後決定請林律師作為他的辯護人,為他爭取緩起訴處分。
依刑法第224條第1項規定: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