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一年前發生車禍,造成我手骨折、門牙斷裂以及全身多處挫傷,原本對方都答應我會好好處理,但在調解過程中,對方都一直不斷地拖延、不想處理,最近甚至搞失蹤,電話完全找不到人!但當我到警局說要提告過失傷害的時候,警方告知我已經超過六個月的 車禍追訴期,無法向對方提起刑事告訴了!難道我都白受傷了嗎?他害我有長達半年無法工作,我的損失怎麼辦?想做免費法律諮詢:
張律師非常有耐心地和洪先生分析可以求償的內容以及何謂車禍追訴期,以爭取最大利益。在聽完律師的分析後,洪先生決定委託律師陪同出庭,向對方聲請車禍賠償金額。
最終在台北律師的幫助下,成功讓對方出來面對以及取得工作損失、精神賠償以及醫療費等。
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規定: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規定: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二、時效已完成者。
三、曾經大赦者。
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五、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六、被告死亡者。
七、法院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八、行為不罰者。
九、法律應免除其刑者。
十、犯罪嫌疑不足者。
依民法第 193 條規定: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聲請,定為支付定期金。但須命加害人提出擔保。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