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這2年頻繁調動我的職務,一下子做產線領班,現在又變品保,之前還調廠區,通勤時間增加,且與原先所學所做的工作完全不相干,更沒有提前告知並給予完整的教育訓練,重點是還薪資變少!我向公司反映無效,不清楚惡意調職的事實真相的同仁在背後對我指指點點,造成我心理、精神上受很大壓力,為此還去掛號身心科,目前配合療程有服用輕劑量的安眠藥,我想請問台南法律諮詢律師:
史先生將這2年間所發生的事情一一向法律諮詢黃冠偉律師說明,黃律師也很有耐心地傾聽,針對勞資糾紛問題點給予實質回覆及分析。多方考量後,史先生決定委託黃律師陪同他去勞工局調解,與公司正面對決。
依勞動基準法第10-1條:
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三、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
四、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五、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