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老公外遇其他女人要和我離婚,說不要小孩監護權,但也不會給我任何一毛錢,甚至連小孩的扶養費也不願意出!我只是做家庭代工,實在無力獨自扶養2個小孩,現在他每天跟我吵架,要我簽字協議離婚,逼著我答應這些不合理的條件!我想和免費法律諮詢詢問:
曾嘉雯律師既專業又有耐心地解釋讓李小姐安心下來,原本很擔心會因為對方離婚不付扶養費,導致經濟陷入困難,要忍著老公及小三不離婚,現在也決定委任律師為她爭取最大權益。
在法庭上,離婚律師盡力幫李小姐主張爭取小孩的監護權以及前夫需支付扶養費及其他離婚精神賠償等,盼法院能有公正的扶養費判決,讓李小姐生活不會因此陷入困頓。
依民法第 1052 條規定: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依民法 第 1055-1 條規定:
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前項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法院除得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官之調查報告外,並得依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就特定事項調查之結果認定之。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