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林跟前妻兩願離婚,約定由小林擔任未成年女兒之親權人。在兩人離婚後,前妻從未負擔過女兒的扶養費,小林獨自照顧女兒,但最近因公司營運狀況不佳被減薪,生活負擔加重,小林決定委請律師,向前妻爭取未成年子女扶養費。
小林與謝憲愷律師討論過後,相信律師在民事案件上的專業,決定全權交給律師處理。爭取過後,法院裁定小林前妻必須每月支付10000元扶養費,直到子女成年。
依民法第1120條規定:
扶養之方法,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由親屬會議定之。但扶養費之給付,當事人不能協議時,由法院定之。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本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