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先生與古小姐在一場風雨鬥爭的離婚訴訟中,結束了婚姻,並且由古小姐單獨取得寶寶的監護權。一轉眼過了兩年,蘇先生均按時支付扶養費,並按時探視寶寶。 但是,這三個月古小姐認識了新的男性,開始無故阻擾蘇先生看寶寶,並都把孩子丟給家人照顧,自己都與新對象到處出遊玩樂,對寶寶的關心減少許多。讓蘇先生非常氣憤,也非常思念寶寶,決定重新爭取監護權,向法院提起改定監護權訴訟。
有的,按民法第1055條第2、3項規定,行使、負擔權利義務的古小姐未盡保護教養的義務,或不讓父親行使探視權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的狀況,蘇先生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
具狀向法院聲請改定監護權,並規劃好對孩子未來的照顧計畫。實務上,法院因無法具體了解雙方實際生活狀況,通常會委託社工進行訪視調查,對雙方的基本狀況提出訪視紀錄,其主要訪視要點為:
因此,除了在法庭上有良好的表現外,與社工建立良好的溝通與對話也是非常重要的。
蘇先生可依家事事件法第85條規定,聲請暫時性處分。 古小姐不讓蘇先生看小孩寶寶,則在聲請監護權改定訴訟時,蘇先生可向法院聲請在雙方監護權訴訟確定以前,固定探視寶寶。例如:隔週六至週日,甲男可以與小孩會面相處、甚至若情況許可也可以讓蘇先生攜同寶寶回家過夜等方式進行會面,讓雙方都可以享受到親權、天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