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前,我透過母公司出差的機會認識子公司的王小姐,我們非常聊得來,後來得知她已經結婚了,但常與先生吵得不可開交,一段時日過去,她告訴我她已和先生切割乾淨,我們才正式交往。直到我收到律師函,對方先生向我提告侵害配偶權還求償120萬元,背叛感讓我有如遭到雷擊一般。原來他們根本還沒離婚,只是還在調解階段。對造有委任律師,還拿到對方的親筆自白書,坦承與我發生的每次性行為與她懷孕的事實。事實上,我每次與對方聊到這類私事都萬分小心,如果不是因為她事後為求挽回對方原諒,所寫的那份自白書,因為我們懷上孩子馬上就拿掉、也沒有驗過DNA,除了那份自白書,應該沒有什麼其他證據才對……於是我去電免費法律諮詢律師:
蘇先生於來所法律諮詢林敬哲律師後,覺得林律師的分析非常清楚有條理,感受到林律師的專業,決定全權委任林律師替自己在民事訴訟中答辯,爭取降低侵害配偶權的賠償金額。
依民法第184條規定: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依民法第195條規定: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