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與周先生在某網路論壇上認識已久,透過站內信聊得很熱,後來約出來見面,彼此一見鍾情,又有著相同熱愛文學小說的興趣,更是天雷勾動地火。後來某次我們喝完酒後,去汽車旅館登記入住,他因為喝多了去廁所嘔吐,請我先幫他把身分證件拿給櫃檯人員辦理手續,我才看到周先生的身分證反面配偶欄竟然有某個女人的名字!接著我聽到廁所中周先生正在講電話,他不知道是跟誰回答著:「我們是在談公事,沒有上床……」。一週後,我收到一封律師函,委託人與周先生配偶欄上的女人同名,她稱已經掌握了提告的鐵證,開門見山問我要私下談還是法院見,於是我急忙去電做了免費法律諮詢:
莊小姐覺得李俊賢律師很能夠給予她安全感,是有魄力的律師,希望李律師也想請李律師陪同她出面談判,處理法院後續的調解程序,避免落入對方陷阱、人財兩失。
依民法第195條規定: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