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涵透過朋友介紹認識了阿志,阿志長相斯文、風度翩翩,兩人很快以結婚為前提交往並陷入熱戀。但是後來兩人爭吵越來越頻繁,小涵發現阿志隱瞞自己很多事情,甚至對方早已曾經有過一段婚姻!終於,小涵在一次撞見阿志劈腿時崩潰了,情緒失控下大罵質問阿志,沒想到竟被阿志提告恐嚇罪。小涵被判易科罰金,本想自認倒楣,繳完就和渣男斷絕往來,沒想到對方竟得寸進尺,和解後又提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求小涵給付交往期間贈與的費用和精神損失費近100萬元!
於是小涵找律師詢問:
小涵和林俊賢律師免費法律諮詢過後,覺得林律師既專業又穩重,非常願意傾聽當事人的想法,覺得心情安定許多,決定和家人討論是否委任請律師處理民事訴訟後續答辯。
依民法第 416 條規定:
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
一、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
二、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
前項撤銷權,自贈與人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一年內不行使而消滅。贈與人對於受贈人已為宥恕之表示者,亦同。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