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威是一名大學生,因為家境不好又要幫忙維持家庭開銷,朋友介紹一個協助公司轉帳的工作,表示只要提供自己帳戶,將廠商要給付給公司的款項透過自己帳戶領出交給公司外務即可,當時小威有點疑惑這是合法工作嗎?但朋友表示合法、不會有問題,為了能更快賺到錢的小威因而誤信朋友所介紹輕鬆賺、沒犯法的這個工作。
小威開始按照上頭指示透過自己的銀行帳戶領出這些款項後交給所謂的公司外務,前前後後總共幫忙提領了50萬元,並獲得報酬2萬元。殊不知這工作其實是讓小威開始當起詐騙集團的車手,提領的都是遭詐騙集團所騙的不法金流…
後續因有被害人發現遭詐騙報案提告,警方循線逮捕小威,後續開庭遭起訴後小威才意識到這件事情的嚴重性發現當時真的是走錯路了,深知犯了大錯坦承犯行,小威擔心自己在一審開庭階段會說錯話而需要承擔更重的刑責,希望尋求專業律師能協助自己後續開庭審理將傷害降低,於是來電法律諮詢,尋求專業刑事律師協助。
透過與蔡承學律師的法律諮詢,小威了解蔡承學律師的專業能力決定委任律師協助後續訴訟爭取將傷害降到最低。
在蔡承學律師協助下,法官考量小威犯後態度及願意與被害人之間談和解,最終成功獲得緩刑之判決,讓小威不必入獄這次的事情也讓他上了一課了解腳踏實地工作才是最實在的!
依刑法第 339 條規定: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依洗錢防制法第2條規定:
洗錢防制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依洗錢防制法第14條規定: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本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