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與賴先生二人本是同事,因為對於攀岩運動的共同嗜好,曾經一起到美國的優勝美地旅遊,同為岩友漸漸地感情增溫,發展出超越同事的情宜,後來某天我們在汽車旅館例行公事,賴先生的老婆打電話過來質問,當下賴先生回答:「我們是在談公事」、「沒有打炮」,電話講了很久被逼問急了才轉而應付對方,隨口說「都抱怨公事而已啦、不想要了不連絡了可以嗎」等語,不想再面對元配的質問,但一週後我卻收到對方的律師函,稱這段錄音會被當成證據,如果不私下談判就直接提告,我想法律諮詢:
雷小姐覺得陳宏毅律師給予她安全感,而且是有魄力的妨害家庭專科律師,希望在法院的強制調解程序或在後續的訴訟上,由律師陪同她調解出合理的賠償金額,並做詳細的策略構想,決定委任陳宏毅律師作全案答辯。
依民法第195條規定: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