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跟前妻離婚五年了,當初是協議離婚,孩子由我們倆共同監護,而我是孩子的主要照顧者,但這兩年前妻開始不支付孩子扶養費,也沒有來探視、關心孩子生活狀況,因為共同監護的關係,要處理很多孩子的事情都必須要找她簽名或同意,卻也時常連絡不到她,現在前妻不想對孩子負責也不想放棄共同監護權,我想做免費法律諮詢:
阿誠法律諮詢過林敬哲律師後,認為律師給予的處理方針及建議很專業,相信能幫助他處理後續民事訴訟問題,決定委任律師替他爭取改定孩子單獨監護,最後順利完成監護權變更。
民法第1055條規定:
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
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