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委員候選人阿玖,正路不走偏要走歪路,心急為了取得選票,隱密地約了張先生,請張先生轉交買票錢2000元給哥哥阿騰,賄賂阿騰一家四口,一人一各500元,並囑咐張先生轉告阿騰,要他在這次的立法委員選舉中,請具有投票權的阿騰及妻子苗苗、大兒子大騰、小兒子小騰,在投票時一定要支持投給登記第3號的侯選人阿玖。事情爆發後,張先生因賄選而被起訴,於是他趕緊打電話做免費法律諮詢。
一、刑罰之目的確實有處罰行為人之意義,但依現今通行之概念,主要著重在教育,而並非重在懲罰。
二、被告張先生之前不曾因故意犯罪而被判處刑罰,只是因一時失慮而誤觸法網,但被告張先生在偵查及法院陳述時,都坦承不諱,且表悔意。
三、希望法院給予給過自新的機會,諭知緩刑判決。
經過林倩芸律師努力不懈,法官感受到張先生對自己一時被金錢沖暈頭後悔不已,願意改邪歸正,接受法治教育不再走歪路,最後,法院認同林倩芸律師的主張,給予張先生再一次改過自新的機會,諭知緩刑判決。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