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女兒今年15歲在餐廳實習,有一天下班後,神情很恐慌的對我說:「今天同事摸了我的腰跟屁股。」我當下聽到簡直氣炸了,好好的一個小孩去實習怎麼會被這樣對待?馬上去跟店長問清楚並要求看監視器畫面,店長卻說他們監視器剛好壞掉了,並說他們只是在玩而已。我非常的不能諒解,跟他們說決定交給司法程序,那個男同事發現事情不太對勁,有私下傳道歉的訊息給我女兒,但道歉的感覺也沒有誠意,不知道該怎麼讓這種人受到懲罰,於是打電話想台北法律諮詢專業的意見…
與陳軾霖律師法律諮詢後,覺得律師非常的有耐心,也會站在當事人的角度思考,幫何小姐和女兒想到許多的解決方案,於是何小姐決定請律師幫忙撰寫刑事補充理由狀,向檢察官陳明我方的主張。
依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規定: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
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