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主張配偶權被侵害,請求 侵害配偶權賠償
魏小姐和先生結婚3年,發現先生對自己日漸冷淡,完全不復交往和剛剛新婚時的柔情蜜意,更是時常夜不歸宿。原來先生因為工作意外和舊情人重逢,兩人乾柴烈火,很快舊情復燃,展開交往並發生數次親密關係。發現先生外遇後,魏小姐不甘遭受背叛,對兩人提出通姦告訴,小三竟還唆使先生對魏小姐恐嚇施壓,要求撤告。
魏小姐因為害怕一時失慮撤回,讓兩人的相姦行為不再受刑法處罰!這讓魏小姐精神上更是痛苦萬分,備受煎熬,因此來電免費法律諮詢,希望能向小三請求 侵害配偶權賠償,也就是精神賠償。
魏小姐在諮詢謝憲愷律師後,覺得謝律師的分析條理有據,十分專業,因此決定全權委任謝律師為自己爭取。謝律師亦不負期待,經過答辯後,成功為魏小姐爭取獲判新台幣40萬元的 侵害配偶權賠償金 及到清償日的利息!案件告一段落,魏小姐也終於能夠揮別渣男小三,展開新生活。
依民法第 184 條規定: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依民法第 195 條規定: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本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