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礙家庭」在刑法上,正確的說法為「妨害婚姻及家庭罪(妨害家庭)」,文內以大家習慣俗稱之「妨礙家庭」來簡稱以便閱讀。
小娟與前夫在半年前就開始常常大吵,大約上個月底終於決裂,當時小娟沒有想太多就簽字離婚。但離婚後沒多久,小娟在共用電腦中發現前夫在還沒離婚時就跟女同事發生婚外情,兩人不只以老公老婆稱呼,甚至在對話中還有討論性行為這種露骨的言語甚至是親密影片。小娟發現事情不單純後,向前夫的同事們打聽,發現他們現在愛的高調,所有人都知道他們正在交往……小娟認為自己被欺騙,憤而想請律師協助處理這件離婚後想提告妨礙家庭的案件,想要進一步了解妨礙家庭定義。
小娟向林倩芸律師諮詢妨害家庭民法問題後,了解林律師不但專業,且非常細心了解案件並做出分析,決定委請林律師協助向前夫及第三者提起告訴,給他們一個教訓捍衛自己的權益,得到應有的妨礙家庭賠償!
依刑法第 239 條規定: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依民法第195條規定: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本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