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繼承父親的土地後多年在都市工作,直到最近我計畫起退休後回星下養老,回去整地時卻發現上面有一間鐵皮屋違章建築,上面住著一家人還在經營書法教室,我寄信函對方遷出還地,房屋起造人卻不願意見面談,只透過家人手機傳了一張看起來像是父親過世前多年簽署一張免費贈與農地契約過來給我,我們家裡面的人都沒聽說過此事,一切按照正常流程繼承遺產也繳納稅金,父親之前是否有親筆簽字贈與,有沒有跟對方說要取消贈與都不得而知,只知道直到我繼承為止土地都沒有辦理過戶,目前我還是土地所有人。再加上這張契約書我們這邊也沒有正本,去函要求對方在今年3月前拆屋還地,對方不履行,之前調解委員會、第一次開庭、土地鑑界及第二次開庭都沒有出席,我發現自己越弄越複雜,趕緊求助免費法律諮詢,希望能有不動產土地專科律師出面協調:
本案洪小姐在法律諮詢林律師過後,決定委任林律師為自己和對方進行土地佔用調解協商,一併要求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作為陪償,來保障自己的權益,在土地糾紛律師的斡旋之下,對方也知道自己站不住腳,願意配合遷出土地,讓這一次的土地糾紛圓滿落幕。
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
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依刑法第320條規定: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
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