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跟騷法懶人包!哪些行為構成跟騷?一次搞懂跟騷法定義、構成要件與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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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開始即以性交為目的而對被害人施以強暴、脅迫等手段,即使生殖器尚未進入,仍可能被認定為性侵未遂!
依刑法第221條規定,強制性交罪既遂之法定刑為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強制性交未遂犯亦處罰之,僅得依刑法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若另符合刑法第222條加重強制性交事由,刑責將大幅提高。
本文將帶你了解性侵未遂、強制性交未遂的法律定義、構成要件與刑度,並進一步說明其與強制猥褻的區別。無論是被害人尋求法律救濟,或被告面臨妨害性自主指控,皆應儘早諮詢專業刑事律師,釐清案件事實、證據及後續處理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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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未遂 法律知識

Q:性侵害的定義?
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中性侵害防治條例第2條第1項規定,指觸犯刑法第221條到第229條、第332條第2項第2款、第334條第2款、第348條第2項第1款及其特別法之罪。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他/她意願的方法而做出以下妨害性自主行為的人,則為性侵犯。
(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了解更多,延伸閱讀:性侵害定義是什麼? 性侵害和性騷擾有什麼不同?
Q:性侵犯會遭遇的懲罰?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規定?
符合性侵害定義的犯罪行為,依刑法第221條,觸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的性侵犯的刑責最少就是 3 年起跳,最多可以判到 10 年!若是有刑法第222條的情況,基本就是 7 年起跳,相較於其他刑事案件,性侵犯的刑責非常重!有相關性侵罪案件發生時,建議盡快尋找專業刑事訴訟律師處理,以保障自己的權益!
Q:什麼情況會被判作性侵未遂?
不同於強制猥褻,是以刺激或滿足性慾引起普通一般人的厭惡或羞恥感的行為,若一開始就是以性交為目的,而對被害者作出相關行為,或是生殖器接觸,雖尚未插入,都會被判作性侵未遂喔!
實務上,判斷「強制性交未遂」與「強制猥褻」的關鍵,在於行為人主觀上是否以性交為目的,以及客觀行為是否已達性交犯罪之著手程度。
若行為人一開始即具有性交意圖,並已著手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式實行性交行為,即使尚未完成性交,例如生殖器接觸身體但未進入之程度,多可能成立強制性交未遂。
反之,若行為人並無性交意圖,而是出於滿足性慾之目的,違反他人意願而觸摸身體隱私部位,
則可能構成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罪。由於強制性交未遂與強制猥褻罪在法定刑及法律評價上存在重大差異,實際認定仍須綜合判斷行為人的主觀目的、行為過程、雙方互動情形及相關證據。然而,性犯罪現場通常不具有監視器或目擊證人等客觀事證,需仰賴雙方當事人陳述,以還原案發經過,因此若告訴人與被告供述矛盾,如何說服檢警機關及法院作出有利於我方之認定,實為訴訟一大難題。因此,若遭指控涉嫌妨害性自主案件,建議盡早委任律師,擬定合適訴訟策略,方能避免因不慎陳述導致案件不利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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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性侵未遂會受到什麼刑罰嗎?會被當作性侵犯嗎?
所謂未遂犯,雖然犯罪結果尚未發生,但因行為人已開始實行犯罪,且已對他人的性自主權造成侵害風險,因此法律仍予以處罰。依刑法第221條規定,強制性交未遂與既遂犯具有相同法定刑範圍(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但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未遂犯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實務量刑上通常會依犯罪情節、危害程度、犯後態度等因素,與既遂案件有所區別。
然而,「性侵未遂」並不代表沒有刑責或案件不嚴重。只要已進入犯罪實行階段,仍可能面臨刑事追訴及有罪判決。若遭遇妨害性自主案件,無論身為被害人或被告,都應儘早尋求專業律師協助,透過證據整理及法律分析,保障自身權益。
性侵未遂 相關法條:
依刑法第221條規定: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依刑法第225條規定: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依刑法第228條規定: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前項情形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依刑法第222條(加重強制性交罪)規定,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
二、對未滿14歲之男女犯之。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
四、以藥劑犯之。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
八、攜帶兇器犯之。
九、對被害人為照相、錄音、錄影或散布、播送該影像、聲音、電磁紀錄。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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