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6-29
小李為某公司負責人,於108年1月30日向汽車租賃公司租借小客車為公司使用,並相互簽定租約內容於契約書中。於租約期間中,小李將此租賃小客車出借於朋友,此外還包含出借其他機具,而此朋友也剛好在財務上向小李提供援助度過危機,雙方彼此間互相幫忙解決各自所需。隨後租賃公司因積欠租金向小李提出終止合約返還租賃車及積欠租金
,小李記得於訂約時有繳納30萬的保證金,心想可從中扣除積欠租金,因此沒有給予及時回應,而遭汽車租賃公司控訴侵占,認定小李以本租賃車出借作為向朋友借款之質押,偵查後並遭檢察官提起公訴。小李對於一時疏忽而招致汽車租賃公司的控訴感到憂慮,急忙前來法律事務所求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