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2-01
我原本工作在上海,因為疫情沒有辦法繼續,回台灣後透過臉書找到門檻低的工作,內容老闆說是協助行動支付的領錢、面交任務,我配合指示協助提領、面交共4次,都集中在同一天發生,金額分別是39萬、39萬、60萬、32萬。雖然找這份工作的過程與對話都是我本人接洽進行,但是對方要求提供收款帳戶,而我在台灣沒有開戶,因此我提供的是姊姊名下帳戶,後續也有請姐姐去幫我領錢。沒想到在面交三天後就被銀行通知列為警示戶,警方說在台南有個老伯報案自己受我們詐騙,還說姊姊是詐欺取財幫助犯。我實在一頭霧水,我想請問幫助詐欺罪初犯會很嚴重嗎?